文章标签:学位授予单位, 自主权, 硕士学位

点击蓝字关注我们8月28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(草案)》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。草案强调完善学位管理体制,加强学位质量保障和监督,健全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置机制,为规范学位授予活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。对于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,草案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在新的草案中,我们强调了学位授予单位的主观权,为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。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审批,这些单位可以独立进行增设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核工作。此外,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特点,向上级申请撤销某些已授出的学位授予点。这一举措将有助于优化我国学位授予体系,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效益。

关于学位授予条件的草案规定了三个层次的学术要求:学士、硕士和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需达到一定标准,而名誉博士学位获得者则需要在特定领域做出重要贡献。同时,草案强调学位授予单位需在法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基础上,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学位授予标准。

     草案规定,申请学士学位,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,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;申请硕士、博士学位,在通过同行专家评阅、答辩等程序后,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,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;授予名誉博士学位,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,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。

     为加强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,草案强调,对于已经获得学位者,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,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: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抄袭、剽窃、伪造、数据造假、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;盗用、冒用他人身份,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,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、毕业证书的;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。盗用、冒用他人身份,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等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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